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原告與被告鍾順金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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