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46號
KSDV,107,補,946,2018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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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46號
原   告 嘉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金駿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7年度司促更㈠字第2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
  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5,18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4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後,尚
  應補繳裁判費17,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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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