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16號
原 告 一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玉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林豐川核發支
付命令(案號為107年度司促字第11062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822,2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317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7,81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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