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紀錄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21號
KSDV,107,補,821,2018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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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21號
原   告 劉彥君
被   告 高雄醫學大學
法定代理人 劉景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104 學年度第二次教師評審委員會
會議紀錄及民國105 年1 月26日高醫人字第1051100208號函所載
部分文字內容為無效。核此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
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而按原告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
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
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
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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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