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17號
KSDV,107,補,517,201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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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17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   告 陳文定即陳定國
被   告 林梅菊
被   告 陳思婕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
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
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69/10000)及其上同區段613建號建物所為之所有權
移轉行為,並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858,652元(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8,36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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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