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3號
抗 告 人 熊瑞琳
上列抗告人與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07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3號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
7 年7 月19日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