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868號
KSDV,107,司促,14868,2018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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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868號
債 權 人 呂凱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少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及其計算方式(查本件債權係約定
  分期給付,如未有一期未付即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之約
  定,則僅得就已屆期部分為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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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