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868號債 權 人 呂凱華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少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及其計算方式(查本件債權係約定 分期給付,如未有一期未付即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之約 定,則僅得就已屆期部分為請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