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733號
KSDV,107,司促,14733,2018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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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3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蔣濠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零陸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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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
│  │(新台幣)  │           │      │
├──┼──────┼───────────┼──────┤
│001 │48,514元  │民國106年12月7日   │14.98%   │
├──┼──────┼───────────┼──────┤
│002 │125,277元  │民國106年12月7日   │13.98%   │
├──┼──────┼───────────┼──────┤
│003 │18,015元  │民國106年12月7日   │5.98%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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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