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11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湘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伍拾陸元,
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柒仟伍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
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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