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62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黃大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零玖佰捌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大銘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年
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6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279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3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
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㈡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㈢年費:依
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㈣國外交易授權結
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
200元;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
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
緣相對人黃大銘於民國105年11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7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6月22日止未受償之
遲延利息622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9871元。遲延利息計
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
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362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黃大銘 │自民國107年6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79948元 │ │23日起 │ │ │
├──┼────┼─────┼───────┼──────┼───────┤
│ 003│新臺幣 │黃大銘 │自民國107年6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208742元│ │23日起 │ │九九 │
├──┼────┼─────┼───────┼──────┼───────┤
│ 004│新臺幣 │黃大銘 │自民國107年6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248280元│ │23日起 │ │點三八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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