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585號
KSDV,107,司促,13585,2018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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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58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陳英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
  幣參佰元整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陳英進於民國98年12月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
  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
  付帳款予原告,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
  利息,並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三百元整(即違約
  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為證。
 ㈢相對人陳英進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96150元整,及自民國102
  年11月27日起至至自民國104年8月31日起止,按年息百分之
  19.71計算遲延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自民國102年11月27日起至
  民國104年8月31止,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三百元
  整(即違約金)。
 ㈣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9615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
  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㈤銀行法第47之1條修正: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
  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
  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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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