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056號
KSDV,107,司促,13056,201807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5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曾英華(原名:曾有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壹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其
  中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壹佰伍拾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者每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