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5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曾英華(原名:曾有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壹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其
中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壹佰伍拾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者每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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