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199號
KSDV,106,司執消債更,199,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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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江文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71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 務人與配偶共同育有三名未成年子女,前曾領有兒少補助金 ,現已無領取,全家租屋居住,配偶為照顧子女而未工作。 次查,債務人任職於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其於民 國107年3月22日陳報之薪資單,加計未申報所得稅之加班費 與津貼,以及107年所領年終獎金與考績獎金,平均月收入 為新台幣(下同)58,436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房屋租賃契約書、債務人107年3月22日與 同年6月4日陳報狀、薪資單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6,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西元2002年出廠之汽 車一部,已報廢,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 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 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 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三名子女與配偶扶養費共 約35,000元,房租4,000元,個人部分14,200元,核以107 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除個人部分略屬過 高外,其餘部分要屬合理。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58,436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 出後,每月6,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 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 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 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 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2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175151 │ 8.35% │ 501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192384 │ 9.17% │ 550 │
├──────────┼──────┼─────┼──────┤
│板信商業銀行 │ 317293 │ 15.13% │ 908 │
├──────────┼──────┼─────┼──────┤
│凱基商業銀行 │ 248025 │ 11.83% │ 710 │
├──────────┼──────┼─────┼──────┤
良京實業公司 │ 349675 │ 16.68% │ 1001 │
├──────────┼──────┼─────┼──────┤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公司│ 454327 │ 21.67% │ 1300 │
├──────────┼──────┼─────┼──────┤
│匯成第一資產管理公司│ 167727 │ 8.00% │ 480 │
├──────────┼──────┼─────┼──────┤




金陽信資產管理公司 │ 192324 │ 9.17% │ 550 │
├──────────┼──────┼─────┼──────┤
│債權總額 │ 2,096,906 │每期金額 │ 6,000 │
├──────────┼──────┼─────┼──────┤
│清償成數 │ 約20.60% │清償總額 │ 432,0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 │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
│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
│詢,辦理相關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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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