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7年度,449號
KSDM,107,審訴,449,201807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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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4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佳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 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 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 ,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第 326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曾佳宏(下稱上訴人)因詐欺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2日以107年度審訴字第449號為第 一審判決(本案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書業於107年5月30日合法送達於法務部矯 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所,由上訴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見審訴卷第56頁)。上訴期間應於107年6月11 日屆滿(原於107年6月9日屆滿,因適逢星期六例假日,順 延至次一上班日)。上訴人雖於107年6月7日提起上訴,然 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敘述上訴理由。嗣經本院 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07年7月3日裁定命於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而該裁定已於同年月6 日由上訴人之同居人收受而合法送達,此有刑事上訴狀、本 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 由書狀,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 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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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