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吳榮堂
被上訴人 歐麗卿
鄭雅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8 月15日下午3 時在本
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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