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代 表 人 高宗永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被 告 證澧環保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蘇靖貴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濬詠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1207號、第1208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孫啓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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