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重附民字,107年度,1號
KSHM,107,重附民,1,201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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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
代 表 人 高宗永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被   告 證澧環保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蘇靖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濬詠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1207號、第1208號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孫啓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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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證澧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