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892號
KSHM,107,聲,892,201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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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奇霖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
聲付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奇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奇霖前犯竊盜等罪,經臺灣臺南地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又犯竊盜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合併定應執行刑10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7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55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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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