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畯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一0七年度執聲字
第三一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畯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畯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 事法及強盜等案件,業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因本院乃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卷附附表所示相關判決書、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一0 六年度聲字第八0號刑事裁定、受刑人顏畯宗之前案紀錄表 及受刑人顏畯宗請求將附表所示三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刑事 聲請狀等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顏畯 宗所犯附表所示三罪均屬侵害個人法益或社會法益之罪,三 罪之犯罪期間計三日、編號3號所示之罪屬於暴力犯罪及受 刑人顏畯宗在監接受教化所須之時間等情之後,依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二 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志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馥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