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號
原 告 林若昕
訴訟代理人 梁錦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原名黃雅娟)、詹鳳
鳴、羅惠云、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下稱彭國財等 8人)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聲明請求
彭國財等8人應連帶給付其新臺幣(下同) 197萬8450元5角本息
。嗣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後,原告復於本院審理中
追加被告陳淑燕、陳志達2人,亦應與彭國財等8人連帶給付上開
本息,經核原告所追加被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97萬8450元5角,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萬0903元,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 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