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勃盛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蕭文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勃盛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捌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勃盛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第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 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7年3月1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7 年6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107年7月31日止,2個月延長羈 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應自107年8月1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