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7年度,96號
TPHV,107,上易,96,201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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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姜坤發
特別代理人 謝月嬌
上 訴  人 馮姜玉蘭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
            000巷00號
      王台銘  住新竹縣○○鄉○○村0鄰○○路0巷
            00號
      姜禮貴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0弄00號
      姜竣晨  住新竹縣橫山鄉豐鄉村8鄰大山背107號
      姜禮富  住同上
      姜鳳嬌  住新竹縣○○鎮○○里0鄰○○街000號
      姜美期  住新竹縣橫山鄉豐鄉村8鄰大山背107號
      余建安  住新竹縣○○鄉○○村0鄰○○路0段
            000號
      余詩羽  住同上
      余建文  住同上
      余詩蘋  住同上
      蕭桂良  住新竹縣○○鄉○○村0鄰○○路0段
            000號
      馮秀景姜坤鑑之承當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 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被 上訴人 林進樟  住新竹縣橫山鄉豐鄉村9 鄰大山背99號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
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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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