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209號
TPHM,107,聲,2209,2018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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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盛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
聲付字第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盛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 字第5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於民國99年8 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576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份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璽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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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