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1028號
TPHM,107,上訴,1028,2018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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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10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賀一山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
度訴字第443號,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更名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
同】106年度偵字第18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賀一山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00華府 NO .2社區」承租戶,竟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分別於 民國105年6月1日凌晨零時27分許至2時27分許、同年月2日 凌晨2時51分許至4時55分許、同年月3日上午4時4分許至5時 1分許,未經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同意,趁該社區1樓保全駐 點區域無人看管之際,以隨身攜帶之隨身碟(未扣案)插入 監視錄影器主機,接續無故取得主機內影像之電磁紀錄,致 生損害於該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對該電磁紀錄管理維護之 正確性。
二、案經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即斯時主任委員劉鳳如訴由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所稱「被害人」係指具有法律上人格之自然人或法人而言, 非法人團體無獨立之人格,不得以該非法人團體之名義提出 告訴。查公寓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本質上屬「非法人團體」 ,並無獨立之法人格,自不得以管理委員會之名義提出告訴 。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1項雖明定「管理委員會 有當事人能力」,惟其立法意旨係指管理委員會依民事訴訟 法第40條得為訴訟之當事人,管理委員會僅為公寓大廈區分 所有權人團體之代表機關,核其性質仍屬非法人團體,自不 得提出刑事告訴。次按因犯罪對於共有權利有侵害時,無論 該權利為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其共有人中之一人,均不得 謂非犯罪之被害人,自得提起自訴(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 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財 物(監視器之電磁紀錄)遭人無故取得,因共有權屬全體區 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各區分所有權人均係直接被害人,具有 告訴權,故共有人劉鳳如以被害人身分提出告訴,自非法所



不許。被告另以本件犯罪係屬告訴乃論罪,而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關於對其提起告訴之決議不符規約規定為由,辯稱本件 告訴不合法云云,容有誤會。
二、證據能力有無之判斷:
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內所有卷證資料(包含人證與 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 程序所取得;而檢察官、被告對本院提示之卷證,亦均表示 同意作為證據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57頁),且卷內之文書 證據及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被告未曾提及 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任何不法取供之情形,且客觀上並無顯 不可信之情況。綜上,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159條之5之 規定,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證所有證據(包含人證 與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賀一山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以隨身碟插 入監視錄影器主機取得影像電磁紀錄,並將取得之電磁紀錄 上傳至Youtube影音網站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他人 電腦使用之犯行,辯稱:社區監視錄影器之監控設備是屬於 社區共有,並非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伊有權拷貝監視錄 影器主機之電磁紀錄,況伊目的是為維護公共利益云云。經 查:
㈠、本案之監視錄影器主機與大廈所設置之數位錄影彩色監視系 統,為「00華府NO.2社區」全體住戶之公共財產,且列入該 社區財產管理清冊,依法及該社區訂定之規約,均係由該社 區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且該保管責任業經該社區全體住戶 通過及訂定之「00華府NO.2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而明訂於 第四條之中,此有「00華府NO.2社區移交清冊」(他11412 卷第33-42頁)、「00華府NO.2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見偵 1830卷第18頁)在卷可參。
㈡、被告在未經社區管理委員會同意之情形下,分別於105年6月 1日凌晨零時27分許至2時27分許、同年月2日凌晨2時51分許 至4時55分許、同年月3日上午4時4分許至5時1分許,趁1樓 保全駐點區域無人看管之際,以隨身攜帶之隨身碟插入監視 錄影器主機,取得主機內影像之電磁紀錄,嗣後並將取得之 電磁紀錄上傳至Youtube影音網站一節,迭據被告於警詢、 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偵1830卷第42頁背面 至第43頁、他11412卷第24頁背面、偵1830卷第5頁背面、第 33頁、原審卷第20頁背面、第48頁背面、第64頁、第65頁、 本院卷第56頁、第84頁),復有大樓社區監視器畫面摘錄照



片17幀(見他11412卷第8-15頁)、Youtube影音網站摘錄照 片12幀(見他11412卷第17-18頁)等附卷可佐。而該社區監 視器主機所在之保全區域內,本即有管理委員會張貼之「非 工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入內」公告牌示於上;而有關「未 經許可,請勿擅自進入保全管理櫃台區逕行使用監控及保全 系統」之規定,亦係於103年7月27日即經管理委員會通過決 議而公告住戶周知,此有「00華府NO.2公寓大廈第六屆第五 次管理委員會紀錄」乙份可參(見偵1830卷第15頁)。況上 開會議召開時,被告也有出席,且是當時之管理委員會總幹 事,負有執行該決議之責,不得諉為不知。是被告顯然是明 知上開限制規定,而屬於不告而取即明。又其主觀上若認為 其有權取得主機內影像之電磁紀錄,何不光明正大於白日時 逕行前往拷貝,卻於半夜三更之夜間偷偷進行?是其主觀上 對其不告而取行為之違法性,亦非毫無認識,而有確定之主 觀犯意亦甚為明確。從而被告辯稱監視錄影器之監控設備屬 於社區共有,伊有權拷貝監視錄影器主機之電磁紀錄云云, 亦無足取。
㈢、有關被告擅自取得系爭電腦之電磁紀錄,並上傳至Youtube 影音網站供不特定之人得以閱覽之行為,顯然被告所居住之 00華府NO.2公寓大廈住戶亦並不認同,從而在105年9月25日 召開的「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以「30票同意、零票 反對」之表決結果,決議「委託律師對被告提出刑事告訴」 ;另又以「29票同意、零票反對」之決議,通過「被告之違 法行為若經法院判決確認,將訴請法院令被告強制驅離本社 區」之決議,亦有「00華府NO.2公寓大廈105年9月25日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員名冊(簽到簿)」、「00華府NO .2 公寓大廈第八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各乙份附卷可稽( 他11412卷第28-32頁背面),而從上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 席人員名冊內容可知,除編號41、44、47至49由張師銘代理 無從判斷究係基於何委託關係外,其餘並無不符相關受委託 規定,此觀諸被告曾任上開社區之總幹事,對於何人有受委 託資格應知之甚詳,而其僅爭執上開編號41、47至49非合法 委託自明(見本院卷第28頁、第80頁),而本件是以共有人 劉鳳如名義提起告訴,並非因上開決議,已如前述,是該決 議縱使扣除該5戶,仍可由此決議得知有相當多數住戶並不 認同被告於前揭時地擅自取得社區電磁紀錄並上傳Yout ube 影音網站之行為,是被告辯稱參與上開區分所有權會議之人 中,有部分不是區分所有權人或得代理之人,所以該會議決 議不合法,且伊之行為有正當動機,係為公共利益,且為子 女安全云云,顯然意圖為其行為尋求正當化之藉口,且已造



成社區公共利益之損害彰彰明甚。
㈣、末按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 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所謂【 無故】,係指無正當權源或正當事由,依立法意旨本即包括 「無正當理由」、「未經所有人許可」、「無處分權限」或 「違反所有人意思」、「逾越授權範圍」等;而所謂【取得 】,則為透過電腦等科技之使用,將他人電磁紀錄移轉為自 己所有,最高法院著有103年度台上字第3093號、104年度台 上字第2335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社區電腦監視系統內之電 磁紀錄,係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資料,該資料之保存完 整性與隱密性,對於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當然有一定之利 益,而被告並無正當權源,又難謂有何正當理由,更明顯違 反所有人之意思,卻擅自取得社區電腦監視系統內之電磁紀 錄,復自行上傳至Youtube影音網站公開播映,不僅影響及 上開資料保存之完整性,尤已損害及大廈住戶安全之隱密性 ,難謂對該社區住戶未造成損害;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 本件之「00華府NO.2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均已明定有關社 區之公共設施與相關資料,係由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微論 被告僅是承租戶,尚非所有權人,且縱使是有區分所有權人 身分或基於利害關係人之立場,亦僅得依規約規定以書面請 求閱覽或影印,焉可不告而取?況依上開規約,若住戶有所 請求,依法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是被告若確實基於個人需 要,本應依規約向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拷貝,縱管 理委員會未循規定拒絕,亦非不得依法請求,然其卻捨此而 不為,反而選擇於夜間凌晨時分,明知未經管理委員會許可 ,竟擅自竊錄電磁紀錄,揆諸刑法第359條規定之立法意旨 :「電腦已成為今日日常生活之重要工具,民眾對電腦之依 賴性與日俱增,若電腦中之重要資訊遭到取得、刪除或變更 ,將導致電腦使用人之重大損害,鑒於世界先進國家立法例 對於此種行為亦有處罰之規定,爰增訂本條。」,本件被告 上開所為顯然已損害於該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對上開資料 保管之完整性與安全性,自難謂未生損害。被告辯稱係為公 共利益,並未對任何人造成損害云云,亦顯然難以遽採。㈤、綜上所述,被告未經管理委員會之許可,擅自盜錄「00華府 NO .2社區」之監視主機內影像電磁紀錄,並上傳YOUTUBE頻 道,係已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之犯行甚明。另被告 所辯主任委員違背職務、勾結保全員危害住戶,且保全員亦 有種種怠忽職守云云,惟縱屬實,亦應循正當途徑解決,在 此之前,仍均不足使其得以未經許可,擅自取得上開電磁紀



錄,故被告此部分所辯,難憑為解免其刑責之依據。故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賀一山所為,係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 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罪。被告基於單一犯意 ,於密接時、地,多次取得上開監視錄影器主機內之影像電 磁紀錄,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屬包 括一罪之接續犯,應以一罪論。原審以被告所為事證明確, 適用刑法第35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第2項但書之規定,併審酌被告原為該社區之總幹事 ,且於該社區已任職3年,顯然知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該 社區規約之相關規定,且應切實遵守,竟未經社區管理委員 會許可,無正當理由擅自盜錄社區監視主機內影像電磁紀錄 ,並上傳YOUTUBE頻道,使該等資訊脫離社區管理委員會之 掌控管領,不僅違反社區規約,更造成社區住戶與管理委員 會受有損害,且犯後否認犯行,又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表 示歉意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並敘明被告持以犯罪之隨身碟1只,並未扣案, 惟無證據可認屬於被告所有或他人無正當理由提供,無從為 沒收宣告。經核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被告猶執前詞 否認犯罪,然此均經本院於前開理由予以指駁說明,是被告 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建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采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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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