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47號
MLDV,107,補,747,2018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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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7號
原   告 鄭一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坤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4,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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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