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7年度,372號
MLDV,107,苗小,372,201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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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苗小字第37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朱晏辰
被   告 江國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00元,及自民國105 年7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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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