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902號
MLDV,107,司促,3902,201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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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0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馮明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仟叁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點六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 以下同) 106 年1 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 年1 月1 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
  存銀行( 均如證物) 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
  敘明。債務人馮明乾前於民國92年6 月18日,依據與聲請人
  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元整
  ,借款利息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
  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106 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
  年利率11.63%% 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
  ,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
  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馮明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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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