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64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彭培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美麗適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丁肇怡、林泉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美麗適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經解散,請提出該公司最
新變更登記表,暨向管轄法院及主管機關查明有無受理該公
司選任清算人或呈報清算人事件。如查有選任清算人,請具
狀更正以清算人為債務人美麗適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否則應列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請提出全體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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