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奕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7 年5 月22日107 年度訴字第13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奕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余文武(下稱上訴人)因不服本院107 年度 訴字第131 號判決,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07 年5 月31日具 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判決,理由後補等語,未 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 書。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 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