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87號
HLDV,107,補,187,2018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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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   告 林雨錡
被   告 榮發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江玉寶
○           ○0號
被   告 江玉寶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發金屬企業有限公
司、江玉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榮發金屬企業有限公司江玉寶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60,000 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8,2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7,7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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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發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