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751號
HLDV,107,司促,2751,201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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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51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吉安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鄧双奎
債 務 人 陳贊元(即陳再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伊恩(即陳再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贊元陳伊恩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再復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
  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本件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新玉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已於
  民國102年6月20日出境,有其入出國日期紀錄資料附卷可參
  ,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75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贊元、陳│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0,000 │伊恩   │09月04日起 │      │內者依年息  │
│  │元   │     │      │      │2.9447%,逾期 │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年息3.2124% │
│  │    │     │      │      │計算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贊元、陳│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0,000 │伊恩   │10月05日起 │      │內者依年息  │
│  │元   │     │      │      │2.9447%,逾期 │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年息3.2124% │
│  │    │     │      │      │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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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