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花交簡字,107年度,355號
HLDM,107,花交簡,355,201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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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花交簡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月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24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月音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核被告魏月音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禁止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為我國現行之有效規範,並為刑法所明定,當為我國人民 普遍適用之行為原則,被告於理性思考後,仍違背上開行為 規範而為本案犯行,國家自應透過刑罰再次宣示上開規範之 有效性。本院衡酌被告於飲酒後呼氣中之酒精濃度值已高達 每公升1.01毫克之際,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及其駕駛 行為因受酒精影響而不慎造成自己與他人停放之自小客車碰 撞之結果所蘊含之不法內涵,另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揭 其已自我認識於本案中錯誤之行為準則,及被告二、三專畢 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對其遵法能力之影響性、為違 背安全駕駛罪之初犯,顯見其違法性意識應較累(再)犯者薄 弱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3 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警 卷第2 頁調查筆錄受訊問人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並強化一般民眾對於 自身受法律保護之合理期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靜誼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佳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力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440號
被 告 魏月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魏月音於民國107年4月15日中午12時30分許起至同日下午1 時30分許止,在花蓮縣吉安鄉慈惠堂旁小吃店飲用高粱酒套 水1杯後,明知其於服用酒類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竟仍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花蓮縣吉安鄉自強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 ,嗣於同日下午2時57分許,行經花蓮縣吉安鄉自強路558號 前時,因不勝酒力,自撞彭金蓮停放路邊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警經據報前往處理,並於同日下午3 時19分,在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內,對魏月 音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結果,測得其吐氣之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1.01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魏月音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彭金蓮、游湘盈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 有偵查報告、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北昌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花蓮縣○○○○○○○道路○○○ ○○○○○○○○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號查詢機車車籍、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實施酒測民眾權益告知表、呼



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份、現場蒐證照片21張在卷 可稽,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 ,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服用酒類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 靜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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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