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東縣海端鄉公所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東縣海端鄉海端社區發展協會
代 表 人 邱春生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
6月27日106年度簡字第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
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