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6年度,2號
TTDA,106,簡,2,2018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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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東縣海端鄉公所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東縣海端鄉海端社區發展協會
代 表 人 邱春生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
6月27日106年度簡字第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
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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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