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 告 李洋子
李榮貴
訴訟代理人 黃俊榮
被 告 呂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暫依原告主張之被告占有臺東
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約70.79平方公尺計算,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萬8,875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
尺9,010元×占有土地面積70.79平方公尺×原告李洋子之應有部
分6/65=5萬8,875元,元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