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18號
TTDV,107,司促,2218,2018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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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18號
債 權 人 林陳美月
債 務 人 林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伍佰元,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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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