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87號
TTDV,107,司促,2187,2018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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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8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許倩華
債 務 人 張議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柒仟肆佰壹拾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利息,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日起,其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
  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議中於民國106年6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新臺
    幣600,000元正借款,利率約定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
    標利率加碼年率2.58%,即為3.64%按月計付。上開借款
    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
    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
    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
    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授信總約定書
    第一節第四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7年4月20日,後屢催
    未繳,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
    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507,413
    元及如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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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