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珮瑄
選任辯護人 徐瑞晃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
度偵字第1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同意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 ,嗣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檢察官於審判程序中聲請 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 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2項規定,排除同法第284條之1 規定之適用,而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