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4號
上 訴 人 龔南彬
龔南華
龔南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婉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