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74號
TNDV,107,重訴,74,2018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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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4號
上 訴 人 龔南彬
      龔南華
      龔南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婉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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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