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9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顏芬蘭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592
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9,968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52,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51,98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