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990號
TNDV,107,訴,990,2018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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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9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顏芬蘭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592
  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9,968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52,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51,98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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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