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607號
TNDV,107,司促,14607,2018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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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0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葉紹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玖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新臺幣壹拾肆萬零陸佰玖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
  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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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