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44號
TNDV,106,訴,444,2018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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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4號
上 訴 人 源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崇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瑩利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訴字第444號請
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513,8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43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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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瑩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