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黃淑秋
被 告 周發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811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
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侯明正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