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7年度,2858號
TNDM,107,交簡,2858,201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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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交簡字第28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建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營偵字第1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盧建榮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盧建榮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 一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 、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介紹傳達各界週知多年,詎被告猶漠 視法令規範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對於其他用路人可能造 成之生命、身體危險,於飲酒後精神狀態已受酒精影響之狀 態下,僅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率爾駕車上路,並不慎撞及 路樹而肇事,所生危害非輕,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 濟狀況、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七二毫克、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營偵字第1041號
被 告 盧建榮 男 6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臺南市○○區○○里○○00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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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住臺南市○○區○○里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建榮於民國107年5月18日11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 ○路0號飲用高粱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 仍於翌(19)日0時3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離 開。迄於是日上午1時5分許,盧建榮駕駛上開自小貨車行經 臺南市○○區○○里○○○000號附近時,因不勝酒力而撞 及路樹,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於同日上午2時22分許,在 柳營奇美醫院對盧建榮測得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2毫克 ,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盧建榮供承不諱,此外並有被告酒 精濃度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 各1份及照片19張在卷可稽,是被告罪嫌已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檢察官 林朝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美惠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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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