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1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律師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石基發
訴訟代理人 劉瑋玲
陳重志
姚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六之倒數第3 行「1 萬元」應更正為「15,000元」。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 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於106 年度簡字第311 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一、事 實概要,已載明被告以原處分對原告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 )15,000元,是事實及理由欄六之倒數第4 至3 行所載「以 原處分對原告裁處罰鍰1 萬元」,其中關於「1 萬元」部分 自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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