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817號
TPDV,107,除,817,2018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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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17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劉一鳴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胡延年
訴訟代理人 湯麗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3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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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8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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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550733-1 │ │1 │28 │ │
├──┼───────────────┼──────────────┼────┼───┼────┼───┤
│0002│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3-NX-0139966-7 │普通股 │1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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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