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779號
TPDV,107,除,779,2018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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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79號
聲 請 人 康益瑞(即康漢卿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林郁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1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6 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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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7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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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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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205968-0 │1 │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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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245054-8 │1 │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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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299279-1 │1 │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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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315145-6 │1 │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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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