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922號
TPDV,107,訴,2922,2018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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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22號
原   告 王雯樺
被   告 明通樂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郁嘉
被   告 元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 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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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通樂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