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35號
原 告 曾敬富
訴訟代理人 尤偉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辛建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
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