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01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江佩璇
被 告 鴻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宗訓
被 告 簡榮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萬柒仟玖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 (下稱系爭約定書)第4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 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二、本件被告簡榮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 鴻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宗公司)、郭宗訓經合法通 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鴻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宗公司)於 民國106 年7 月24日邀同被告郭宗訓、簡榮洲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700,000 元,借款期間至10 8 年7 月24日屆滿,借款明細如附表所示,並約定如未按期 清償時,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應按借款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 加計違約金。詎鴻宗公司僅繳納本 息至附表所示之最後計息日,尚欠本金1,907,930 元,依系 爭約定書第12條第1 項第1 款約定,債務視為立即到期,被 告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應立即清
償。又郭宗訓、簡榮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鴻宗公司、郭宗訓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但辯稱 :對於積欠款項不爭執,惟無法清償等語。
三、被告簡榮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 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授信 及交易總申請書、撥款申請書、原告匯率查詢各1 份及放款 往來明細查詢表2 份為證,是原告前開主張,應屬實在,從 而,原告本於上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 尚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附表:
┌──┬─────┬─────┬─────┬─────┬──────┬───┬───────────────┐
│ │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 │ │ │ │ │
│編號│借款金額 │借款起迄日│最後計息日│尚欠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
│ │(新臺幣)│ │ │(新臺幣)│ │ │逾期6 個月以內│逾期超過6 個月│
│ │ │ │ │ │ │ │者,按借款利率│者,按借款利率│
│ │ │ │ │ │ │ │10%計算 │20%計算 │
├──┼─────┼─────┼─────┼─────┼──────┼───┼───────┼───────┤
│1 │3,290,000 │自民國106 │民國107 年│1,335,548 │自民國107 年│4.3235│自民國107 年5 │自民國107 年11│
│ │元 │年7 月24日│4 月10日 │元 │4 月11日至清│% │月12日起至107 │月12日起至清償│
│ │ │至民國108 │ │ │償日止 │ │年11月11日止 │日止 │
│ │ │年7 月24日│ │ │ │ │ │ │
│ │ │ │ │ │ │ │ │ │
├──┼─────┼─────┼─────┼─────┼──────┼───┼───────┼───────┤
│2 │1,410,000 │自民國106 │民國107 年│572,382元 │自民國107 年│4.3235│自民國107 年5 │自民國107 年11│
│ │元 │年7 月24日│4 月10日 │ │4 月11日至清│% │月12日起至107 │月12日起至清償│
│ │ │至民國108 │ │ │償日止 │ │年11月11日止 │日止 │
│ │ │年7 月24日│ │ │ │ │ │ │
├──┼─────┼─────┼─────┼─────┼──────┼───┼───────┼───────┤
│合計│4,700,000 │ │ │1,907,930 │ │ │ │ │
│ │元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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