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7年度,15號
TPDV,107,破,15,201807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一仲
代 理 人 彭郁欣律師
      鍾亦庭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定標準 預納費用。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關係人未預納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 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0條 之1、第26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 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而裁定命聲請人補繳,爰命聲請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附件:
一、相對人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暨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相對人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並 依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 聲請費用。
三、相對人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 有資產種類、價值、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 證明,倘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 ,及其債權人清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種類、金額 及債權證明)、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債務人之姓名及聯絡方 式)。




1/1頁


參考資料
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