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438號
TPDV,107,監宣,438,2018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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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簡雪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李建國繼承系統表、未侵害受監護人利益之遺產分
  割協議書。
二、特別代理人人選袁映雯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願任
  書及說明特別代理人與受監護人李彬豪親疏關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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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