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簡雪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李建國繼承系統表、未侵害受監護人利益之遺產分
割協議書。
二、特別代理人人選袁映雯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願任
書及說明特別代理人與受監護人李彬豪親疏關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明芝